日喀则市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
我区离校2年内未就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具有西藏学籍的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16-24周岁未就业青年。
(二)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按月发放见习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见习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核拨。见习单位在各级财政发放生活补助的基础上,应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适当发放一定的其他补贴。
(三)申报所需材料:
(1)《就业见习协议书》;
(2)《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3)《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
(4)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或银行流水清单;
(6)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7)见习期内提前离岗的,需提交《就业见习终止证明》;见习期满的,提供《就业见习鉴定表》;
(8)属见习期满留用率50%、申报提高25%见习补贴的。还需提供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单)。
(四)申报流程:
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的,由见习单位持所需材料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五)补贴对象:见习个人
(六)申请对象:用人单位
(七)兑现要求:见习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八)兑现部门:各级人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