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建市管函〔2022〕262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的廉政建设,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发生工程建设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经济犯罪,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双方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以清为美、以廉为荣的价值取向,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在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廉政协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区行政区划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单位,下同)在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协议书》(以下简称“廉政协议”),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廉政协议的内容和条款应参照示范文本(详见附件),各相关单位结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相关条款内容,但不得减少示范文本的实质性条款。廉政协议(示范文本)作为各类合同范本附件,公布在厅官网,供使用。
三、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廉政协议的各项规定,自廉政协议签署之日起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参照廉政协议条款进行处理。
四、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廉政协议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执行廉政协议规定,加强对相关人员执行廉政协议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时,要把项目是否签订廉政协议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发现有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不按规定签订、执行廉政协议的,要督促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执行廉政协议制度,对发现的违反廉政协议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相关单位要全面落实廉政协议制度,严格执行廉政协议规定。
附件:建设工程廉政协议书(示范文本)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9日
附件:
建设工程廉政协议书(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发生工程建设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经济犯罪,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双方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以清为美、以廉为荣的价值取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就(工程全称)签订本廉政协议书。
一、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
(一)双方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西藏自治区廉政建设、行业管理等规定。
(二)双方及工作人员均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及廉政协议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业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严禁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不正当交易活动。
(四)双方在业务活动中发现对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并向本单位和对方单位领导报告;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对知情不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五)双方履行廉政协议中要相互监督、自查自纠,加强廉政教育,监督工作人员落实廉洁自律规定,执行廉政协议规定内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单位工程建设廉政建设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对方。
二、发包人责任
(一)发包人有责任向承包人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二)发包人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财物;不得接受承包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赠送的礼品礼金、贵重物品、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及其它支付凭证;不得接受承包人任何形式的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承包人的交通、通信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承包人举办的与工程建设正常工作无关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三)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推荐配偶、子女、亲属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饰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四)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其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得以挂职名义在承包人相关单位领取工资津贴。
(五)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转包、分包、肢解工程和购置材料设备等形式谋取利益;不准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给、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六)发包人委托全过程咨询、代建或监理等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项目管理单位也要落实廉政协议中明确的发包人责任,建设单位有责任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不因委托管理免除建设单位廉政责任。
(七)发包人不得进行违反廉政规定的任何其他活动。
三、承包人责任
(一)承包人有权了解发承包人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支持发包人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
(二)承包人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及廉政规定。
(三)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品礼金、贵重物品、回扣、好处费、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及其它支付凭证;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安排和提供交通、通信工具等物品;不得邀请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由承包人举办的与工程建设正常工作无关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四)承包人不准为发包人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得在承包人相关单位以挂职名义安排发包人相关人员领取工资津贴。
(五)承包人不准以转包、分包、肢解工程和购置材料设备等形式为发包人或个人谋取利益;不准与发包人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给、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六)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或第三方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七)承包人不得进行违反廉政规定的任何其他活动。
四、违约责任
(一)承包人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一、二条规定的,应立即向发包人通报相关情况,责令停止相关行为,同时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一、三条规定的,应立即向承包人通报相关情况,责令停止相关行为,同时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三)双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人员,有权要求对违反廉政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撤换,情节严重的,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对撤换人员和解除合同的均按违约要求对方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五、其它
(一)本协议作为(工程全称)合同的附件应一并签订、保管,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即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增补条款,增补内容如下:
1、
2、
3、
…
(三)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工程合同履行完成时止。但对隐蔽性强,后期发现属于该工程双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此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发包人监督部门名称:电话:;承包人监督部门名称:
;电话:。
(五)本协议与工程合同份数相同,发包承包双方至少各执一分,根据监管要求应送双方监督部门备案一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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