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局、建筑施工企业:
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关于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藏建质安函[2018]322号)等相关规定,根据各地(市)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数据,截止2021年05月30日,自治区、地(市)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84家(详见附件)。现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为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我厅将关闭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手工录入功能,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地(市)两级住建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权限,负责及时将各自审核办理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录入自治区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并对各自录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等事宜。今后施工企业在项目备案过程中,人工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节将调整为系统自动审核。为尽最大可能不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此次公示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由我厅根据各地(市)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数据,一次性录入自治区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如各地(市)发现提供给我厅数据存在漏报或信息错误等问题,请各地(市)自行负责及时补录或完善信息。
特此公告。
联系人:格桑塔吉,联系电话:0891-6836352。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