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优化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服务,切实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满足参保群众就医购药需求,日喀则市医疗保障局将启动2025年度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全面推行“即时受理 集中评审”原则,开展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日喀则市辖区内自愿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门诊)和零售药店。
二、申请条件
(一)医疗机构(诊所)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 疗保障局令第2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西藏自治区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藏医保〔2023〕18号)精神,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医疗机构应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 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 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 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 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对药品、医用耗材实行“进、销、存”管理,相关台账应账册清楚,账物相符,并实现信息化管理;
6、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零售药店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 疗保障局令第3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西藏自治区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藏医保〔2023〕18号)精神,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 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 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 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建立药品“进、销、存”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完整清晰的药品“进、销、存”台账;
7、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所需资料
(一)医疗机构(诊所)
1、《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承诺书》(附件1);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营业执照(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4、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为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5、与医保政策相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场地平面图(所在位置、标准面积、功能区分等)复印件;
9、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大型医疗设备、诊疗项目、医保药品等清单;
10、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无等级不需提供)、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注册及职称证明等相关材料;
11、实际在职在岗职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执业资格等内容;
12、近三个月经营状况统计及会计报表;
13、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4、单位名称、性质、地址、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材料。
(二)零售药店
1、《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附件2);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9、药品和收费标准清单及年度(运营不足一年的提供申报前所有月份)药品销售收入情况表;
10、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新增受理方式及时间安排
1、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2、受理时间:即时受理
3、受理地址:日喀则市医疗保障局403室待遇保障科(黑龙江中路22号)
4、咨询电话:0892-8954770
日喀则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9日
附件:1、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