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进一步落实城市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藏政办函〔2023〕20号),以下简称《房地产业若干政策》)文件精神,为扩大区内住房消费,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确保我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工作安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区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贷款最高额度由90万元提高至120万元。
二、支持刚性和改善住房需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住房的,可先办理本人及配偶账户缴存金额提取,并留足贷款金额要求的余额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在其他地(市)缴存的职工在拉萨购房的,可在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符合条件的区外正常缴存职工在区内七地(市)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可在购房地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与区内缴存职工同等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及额度。
五、我区贷款利率为首套5年以下(含5年)1.61%、5年以上1.93%,二套5年以下(含5年)不低于1.936%、5年以上不低于2.288%。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国家相应相关政策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六、该《房地产业若干政策》不支持二手房交易和购买别墅,不支持新建和翻建大修住房,不支持商业银行贷款的自住住房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该《房地产业若干政策》自2023年3月25日起执行,支持期限为3年。
特此通知。
日喀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