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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4/05 1.8w 阅读 365 点赞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建市管〔2022〕155号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局、中国人民银行辖区各地市(口岸)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建筑市场信用考核机制,经研究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第二条第二款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增加“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第七条(一)增加“以核发机关正式文件、证书等为准”认定条件内容。

(三)建筑工人用工考勤天数由“90天”修改为:“60天”。

(四)修改为:“企业使用绿色建材信息(绿色建材是指在国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框架清单内的建材;以合同和生产厂家开具发票信息为准,中间商销售的需出具厂家的出厂原始资料)”。

(八)增加“信息以主管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或公益组织出具的票据为准”认证条件内容。

增加“以上(一)(五)(六)(七)(八)项包括企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形成的良好信息或注册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区外形成的良好信息”内容。

三、删除第八条(七)。

四、删除第十一条(一)“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的信息进行审核”内容。

五、第十四条(三)中“公示期为6个月”前增加“受到警告、通报批评的”内容。

六、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年度量化评分和平时动态计分制,基础分100分。良好和不良信息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附件)进行计分,其信用等级根据分值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四)修改为:“D级(不合格):年度得分为70分(不含)以下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删除“黑名单”内容。

增加“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各项加分设定上限(150分),达到最高加分上限的不再累计加分”内容。

七、第十八条删除“对连续1年内无业绩的建筑业企业,第二年基础分为80分;对连续2年无业绩的建筑业企业,第三年基础分为70分;对连续3年无业绩的建筑业企业,直接进入D级”内容。

增加“评价周期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包括依法限制市场行为的冻结、锁定等)、司法判决或劳动仲裁认定为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不得参加A级(优秀)评选”内容。

八、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删除“黑名单”内容。

(一)修改为:“利用虚假材料、以贿赂、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从业资格的”。

(二)修改为:“发生转包、出借资质、资格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

删除(三)(七)(八)(九)(十)(十一)(十三)。

将(六)序号调整为(三)并修改为:“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将(十二)序号调整为(四)并修改为:“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将(四)序号调整为(五)。

增加(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及被诚信管理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满后恢复初始计分(基础分100分,依法限制市场行为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除外)。年度信用等级、综合评分根据信用记录由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评价。对建设单位(业主)等不进行综合评分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对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公开和惩戒”。

十、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全部或者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中,信用得分在评标分中应占10%,按照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和动态管理评价得分情况进行实际计分。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分按联合体中最低分认定。具体评标信用计分方法如下:

(一)企业年度信用计分。被评为A级的企业加6分、评为B级的企业加4分、评为C级的企业加2分,评为D级的企业不加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市场行为)。

(二)企业动态信用计分。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评分标准》,企业在我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评定分值(最高分值150分)的4%计取得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被降为D级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市场行为。

以上两项得分合计不得超过10分。

十一、删除第二十七条(一)。

将(二)序号调整为(一)并修改为:“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十二、第三十条中“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修改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删除“黑名单”内容。

删除(一)(二)。

十三、第三十一条(四)中“列入人员信用‘黑名单’”修改为“列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

十四、增加“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填报的良好信息实时审核,对不良信息实时录入,确保信用信息时效性。”内容,作为第三十三条。

十五、增加“在不良信息公开期限内,信用主体在积极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按规定向作出不良信息行为认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主体在行政处罚期内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不予受理。”内容,作为第三十七条。

十六、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十七、附件《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 藏 自 治 区 应 急 管 理 厅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 藏 自 治 区 信 访 局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2022年3月31日





附件: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