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拆除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日喀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于2017年9月29日印发了《日喀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财政局关于日喀则市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拆除管理实施细则》(日建房产发〔2017〕102号)(以下简称《细则》),为便于理解,日喀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对本《细则》有关政策进行解读,敬请读者关注。
一、为什么要制定《细则》?
制定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公有房屋拆除管理细则,是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拆除管理,推进我市公有房屋拆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有力保障,可以使我市公有房屋拆除管理有章可循,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二、《细则》制定的主要依据?
《细则》制定的过程中,严格遵循了《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和《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拆除管理实施细则》(藏建公房管〔2014〕126号)文件精神。
三、《细则》明确了哪些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细则》适用于日喀则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包括保障性住房、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经营性用房以及其它用房的拆除管理。
(二)明确了职责划分。公有房屋拆除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实地查验、严格核准的原则。日喀则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公有房屋拆除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拆除的审核工作。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公有房屋拆除审核工作;乡(镇)公有房屋拆除应当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审核。县(区)、乡(镇)公有房屋的拆除接受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明确了拆除条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公有房屋,拆除公有房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达到使用年限,不能再使用确实需要拆除的。
2.经专业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属D级危房,不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
3.因城市建设规划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
4.因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发展需要拆除的。
5.国防和外交工作需要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明确了拆除程序。公有房屋拆除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文件、派员实地查看、填报拆除登记表、提供审核意见、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完成拆除。
(五)明确了权限范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拆除公有房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会同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拆除公有房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会同审核;各县(区)机关事业单位拆除公有房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会同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拆除公有房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至5000平方米的,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会同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拆除公有房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审核。
(六)明确了拆除时间。《细则》要求公有房屋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拆除内容在6个月内完成拆除。公有房屋拆除完成后,应当由产权单位通过书面形式将拆除完成情况报送审核机构备案,超过6个月仍未拆除的应重新办理拆除手续。
(七)明确了资金来源。公有房屋拆除资金由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承担,拆除公有房屋的残值收入支付拆除费用后如有结余的,应当全额上缴本级国库。
(八)明确了资料管理。《细则》明确了公有房屋产权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有房屋拆除相关资料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存档制度,资料损毁、灭失的,应当依据原有资料予以重建档案。
(九)明确了法律责任。公有房屋审核机构和公有房屋产权单位工作人员损毁、伪造拆除公有房屋登记表及相关资料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有房屋拆除申请获批后,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未按要求及时拆除,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擅自拆除公有房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细则》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细则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日喀则市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拆除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