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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日喀则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2023/03/29 4.2k 阅读 437 点赞

日喀则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日喀则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日喀则市农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明确准入退出机制,健全企业发展重大问题协调服务机制,不断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和辐射带动水平,有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编制了《日喀则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方案。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通告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3年4月6日下午18:30,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书面邮件地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黑龙江南路9号日喀则市农业农村局产业科,邮编:857000

2.电子邮件地址:rkzsxgk@sina.com

3.办公电话:0892-8830863

附件:《日喀则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喀则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30日


附件:

日喀则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日喀则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农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牧户紧密联系,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农牧业企业。

第三条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农业农村局、信访局、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研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拉日喀则支行、日喀则税务局、日喀则银保监局为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整理行政区域内区、市重点龙头企业相关材料并提交至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测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农牧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畜产品电商和休闲农牧业为主,企业经营的农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6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农畜产品电商企业年交易额500万元以上,其中农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的60%以上;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6000万元以上;农牧业生产性服务专业公司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产品竞争力。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85%以上。同时,企业的产品质量、品牌效益、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0%;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不得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7.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牧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牧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粮油等大宗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0户以上;畜禽类带动农户应达到300户以上;特色种植、养殖类、休闲农牧业类等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300户以上。企业通过区内自行生产或订单、合同等采购的区内农畜产品原材料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第七条对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以及低碳环保型企业,规模标准按80%执行。

第八条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原则应是县(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牧业企业可直接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

第九条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均不低于10%,以及与脱贫户建立稳定农畜产品产销关系或帮扶关系的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市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2市级审核。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准其是否为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报请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市直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通过企业注册地县(区)农业农村局申报,市农业农村局不接收企业直接申请。

第十二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信息状态证明。

3.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4.由县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利益联结关系情况书面证明(包括企业带动农牧户公示情况)、公平竞争审查表。

5.企业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牧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协议。

6.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7.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8.企业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出口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受自治区、市级有关部门表彰情况等材料,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据实出具。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三条市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坚持“优中选优”原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指标每年控制在3个以内,原则上每年4月开展一次申报认定工作,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

第十四条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1.材料初审。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2.“三方”审查。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开展,负责对各县(区)推荐的企业材料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并排序;实地审查完成后,组织联席会议征求成员单位意见。

3.发文公布。按照拟认定企业名单,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经认定公布的市重点龙头企业,每年按照“以奖代补”形式,享受市有关优惠政策。市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市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市重点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由企业出具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更名等材料,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更名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有关部门。

第五章 监测与退出程序

第十七条列入动态监测范围的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材料,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企业监测材料按照《办法》中相关指标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连同企业监测材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监测不达标原因、意见建议等。

第十八条监测不达标的市重点龙头企业应进行通报,由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监督限期整改。连续两年监测不达标的市重点龙头企业,由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意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清退,并取消龙头企业称号。对享受支持政策但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违规或违法经营、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企业,取消龙头企业资格,列入“黑名单”,追回所享受的扶持资金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市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县(区)农业农村局的工作,据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申报认定、运行监测过程中存在隐瞒、虚报等舞弊行为的县(区),一经发现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推荐。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公布的《日喀则市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日农工办〔2016〕1号)同时废止。

举报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0892-8822112

0892-8830863

特此通告


日喀则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3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