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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09/27 1.5w 阅读 383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3号),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法通〔2014〕49号)和自治区司法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区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藏司字〔2014〕332号),现就推进和规范我市(法医)司法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对于适应当前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我区正在实施的司法体制改革,具有积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加强司法鉴定与办案工作的衔接,对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科学、中立的司法鉴定对于保证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必须充分认识(法医)司法鉴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建立健全机制,明确职责定位,加强司法鉴定管理,推动我市(法医)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建立健全机制

(一)建立市级司法鉴定综合协调领导机构。成立日喀则市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挂帅负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市人大办、法院、检察院,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司法局、卫生计生委、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藏医院、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机构等部门人员、专家组成。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1.加强对我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及今后将建立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事业正常开展的领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16〕98号)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是发挥司法鉴定作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的精神。推进、督导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参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的重要意义,引导各部门和专业人员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我市以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为主的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2.强化我市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司法行政机关与相关承担司法鉴定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有效开展工作,形成党委重视、人大支持和政府领导、各方配合的领导机制,共同推进司法鉴定事业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组织市各医院协商调配好参加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工作的专家、辅助人员、后勤保障等事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完善内部运行机构和岗位职责。司法鉴定机构要建立完善行政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委员会、专业技术管理委员会、专业技术鉴定室、专业技术鉴定组等内部运行机构。进一步明确鉴定所法定代表人(主任)、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所授权签字人(报告签发人)、复核人、质量负责人、办公室主任、专业室负责人、设备管理员等岗位职责。二是建立沟通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交流和研讨,推动鉴定所的鉴定工作。三是建立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市司法局召集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管理人员、市人民医院、藏医院和妇幼保健医院执业司法鉴定人,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司法鉴定工作联席会议,通报鉴定活动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讨论重大鉴定案件,部署相关工作任务等。四是建立聘用奖励激励机制。执业司法鉴定人实行兼职和聘用制,薪酬由鉴定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和收入予以确定。鉴定机构根据执业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办理的案件数量、收费金额、日常表现等,建立奖励激励机制。五是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受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委托后的24小时内,应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六是建立司法鉴定培训交流机制。充分利用援藏资源优势,采取请进来、走出去、跟案学习等方式,加强对执业司法鉴定人的培训。

   (三)完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要对管理制度(含章程)进行全面梳理,修改完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能力,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制度化、科学化,从而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完善鉴定工作程序,根据司法部2007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厅2008年《西藏自治区司法鉴定工作流程(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机构鉴定的具体工作程序,包括接待咨询、委托受理、登记、审核、鉴定实施、制作签定文书、归档等规定,并建立鉴定复核签发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等。

   (四)拓展司法鉴定类别的管理范围。建立(法医)司法鉴定工作与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衔接协调机制,统一准入条件、执业规范、鉴定标准、评价体系,严格规范鉴定活动。拓展全市司法鉴定类别的建设,形成统一司法鉴定名册管理。市、县(区)司法局及市、县(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积极沟通协调,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共同建立委托使用和管理监督司法鉴定名册的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名册使用情况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由侦查机关根据《决定》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的送交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统一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五)加强(法医)司法鉴定与办案工作的衔接。加强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公告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办案机关应当完善鉴定人、鉴定机构选择和委托程序,从名册中择优选择与委托事项和要求相适应的本市(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推动促进我市(法医)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

三、明确职责定位

(一)行业主管机关职责

1.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2.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申请进行初审。

3.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行业主管机关。

4.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其他业务培训。

5.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章立制,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完成上级行业主管机关交办和安排的其他工作。

6.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3)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7.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3)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4)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8.接受上级行业主管机关委托,负责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任务。

(二)(法医)司法鉴定机构职责

1.统一接受委托,遵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组织所属司法鉴定人按照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2.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鉴定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证书;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委托、受理和鉴定流程;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投诉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姓名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和信息。

3.制定机构章程,建立健全执业、档案、收费、财务、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4.组织、支持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有关部门开展的教育培训。

5.对本机构鉴定人进行年度执业评价,并向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交鉴定人执业评价结果和本机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6.向本级行业主管机关报送半年、全年司法鉴定工作总结及有关工作报表。

7.完成行业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交办和安排的其他工作。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法医)司法鉴定人权利义务

1.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相关医院职责

1.市人民医院职责

(1)对本院司法鉴定所进行指导、监督,明确1-2名专职或兼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的人员,及时监督鉴定所指派执业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活动有效开展。

(2)指导本院鉴定所定期组织执业司法鉴定人召开司法鉴定工作例会,总结工作、分析问题,研究工作等。

(3)监督本院司法鉴定所的制度执行情况,指导鉴定所不断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和机制。

(4)指导本院司法鉴定所向本级行业主管机关报送半年、全年司法鉴定工作总结及有关工作报表。

(5)对在本院司法鉴定所执业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必要的培训。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市藏医院、市妇幼保健医院职责

(1)加强对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培训。

(2)积极主动、支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工作,应鉴定所的需要,指派执业司法鉴定人参加鉴定活动。

(3)积极参加市人民医院组织召开的司法鉴定工作例会。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市卫生计生委职责

1.指导、督促各医院建立完善司法鉴定人培养机制,建立司法鉴定人后备人才库,动员具有资格的医生申请领取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执业证。

2.督促各相关医院落实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和义务。

3.协调解决各相关医院在司法鉴定工作中遇到的执业问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规范执业程序

(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业务范围,应当统一受理鉴定委托、统一签订委托协议、统一指派鉴定人员、统一收取鉴定费用、统一建立鉴定材料审核、接收、保管、使用、退还和存档,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司法鉴定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案后,应当指派具有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活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出具相关鉴定结果和司法鉴定文书。鉴定费用由鉴定所依据《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7〕317号)规定,统一收取,并出具正式发票,鉴定人不得直接向委托方收取鉴定费或将鉴定费挪做他用。

(一)进一步明确(法医)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批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和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法医病理鉴定是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二)进一步明确司法鉴定受理、鉴定时限。受理时限: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委托方负责本次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情况。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在收到委托鉴定材料七日内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当面说明理由。鉴定时限: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委托,统一指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应当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法医临床鉴定十五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法医病理三十日内出具司法鉴定书、检验报告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办案人说明理由,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督管理。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市司法局、人民医院对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应加强对执业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鉴定所公章的管理,执业司法鉴定人私章由鉴定所统一保管。鉴定所应加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投诉、核查立案、调查处理工作,回复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转交的涉及本机构投诉事项的调查办理意见。执业司法鉴定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克服自身困难,自觉接受鉴定所的监督、管理和指定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安排。司法鉴定活动收费由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统一管理,并根据收费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鉴定所与鉴定人所得。

(二)强化学习提高。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和执业司法鉴定人应加强业务范围内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重点要学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西藏自治区司法鉴定工作流程(试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西藏自治区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规范》《西藏自治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适时学习鉴定业务的新技能和新技术,包括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专业领域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等。

(三)强化工作落实。一是由市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召开专门协调会议。就推进我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研究和部署。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及其办公室主任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每月20日至25日之间,管理委员会及相关人员要根据协调会议精神,由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医院各出一名县级领导共同在鉴定所现场办公,推进工作。二是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大局观念,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落实。对在鉴定业务范围内的委托鉴定,鉴定所应积极受理不得推诿,并指定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及其所在单位要自觉支持配合鉴定所的安排,积极主动配合开展鉴定活动。三是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要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鉴定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证书;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并配备照片;委托、受理和鉴定流程;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投诉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姓名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和信息。

2018年7月4日

文字解读:《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的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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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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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