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日喀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日喀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申请表
附件1
日喀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改善、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文件要求,参照《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日喀则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竣工联合验收的定义
竣工联合验收是竣工验收的一种组织形式,具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技术验收检验检测或者评价后,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申请,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作为市级审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涉环项目环保验收)、市市场监管局(电梯和其他特种设备验收)等部门联合限时验收,验收事项涉及需自治区直属单位和桑珠孜区有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二、竣工联合验收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绿化、电梯和其他设备安装工程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已进入规划条件核实程序,达到规划条件核实要求。
(三)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中介已完成规划的测量测绘、已安装人防设施设备的检测工作、消防专业评价、房屋新装电梯检测(取得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环境保护设施检测(环境保护设施检测报告或者调查报告)等。
(五)涉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设备安装等建设内容的,已完成联合试运转和设备试运行,具备验收条件。
三、竣工联合验收内容
办理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重大涉环项目环保专项验收、房屋建筑新装电梯验收等。
联合验收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验收事项 | 需要进行该项验收的项目范围 | 该验收事项的事权分工 | 验收前置测量测绘、检测事项 |
1 |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市级及以上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市级验收;县级审批、备案的项目由县级验收;市级备案的项目由市级验收。 | |
2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特殊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市级及以上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市级验收;县级审批、备案的项目由县级验收;市级备案的项目由市级验收。 | |
3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 | 需要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市级及以上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市级验收;县级审批、备案的项目由县级验收;市级备案的项目由市级验收。 | 消防设施检测 |
4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市级及以上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市级验收;县级审批、备案的项目由县级验收;市级备案的项目由市级验收。 | |
5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县级审批的由县级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级审批的由市级核实。 | 竣工测绘图、竣工测量报告 |
6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修建人防工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 防护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
7 |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市级及以上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市级验收;县级审批、备案的项目由县级验收;市级备案的项目由市级验收。 |
8 | 重大涉环项目环保专项验收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环保主管部门不再参与验收。 | 环保设施排放污染物监测信 息,编写验收报告。 |
9 | 房屋新装电梯验收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由西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测所负责实施 | 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监督检验报告 |
四、竣工联合验收规则
(一)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牵头单位、验收单位、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政府及部门规定,依据行业标准、规范文件,分别履行牵头单位主体责任、验收单位行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及参建单位企业主体责任。
(二)统一组织,集中实施。各级建设工程综合窗口统一受理验收申请,各验收部门原则不得单独受理。需要进行多项验收的,原则上应一次提出申请,不得多次提出申请。县级牵头的联合验收事项,涉及市级验收部门的,由县级牵头部门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参加,市级牵头的联合验收事项,涉及县直级验收部门的,由市级牵头部门协调县级相关部门参加。
(三)公平公正、公示公开。各验收单位要根据行业法规严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竣工验收活动,对验收意见要做到有理有据,竣工资料应闭环;事前告知事项要编制指南文件,确保竣工申报条件依法事前公示,对竣工验收结果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牵头部门要公开验收条件,及时将验收申请分发至有关部门审查,各有关部门要一次性告知申请是否符合要求。对于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各验收单位,对违法行为处理结果依法公示公开。
五、竣工联合验收时限和流程
竣工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8个工作日(不包括会签、问题整改时间),其中各参与部门的验收工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人防工程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在8个工作日内按各自承诺时限完成,如因特殊原因8日内确定无法完成的,需提前书面告知牵头单位和申请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对建设项目库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房屋新装电梯验收由自治区特种设备检测所负责实施,具体完成时限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提前告知。建设工程综合窗口就项目验收条件、测量测绘事项、检测事项、验收流程、材料清单等提前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二)测量测绘、检测和评价
1.实施测量测绘。需进行测量测绘的,测量测绘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验收事项的要求,开展相关测量测绘工作,测量测绘结果由各验收部门进行共享。
2.实施检测。需进行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验收事项的要求,开展相关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由各验收部门进行共享。
3.评价。需开展专项评价的,评价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验收事项的要求,开展相关评价工作,出具评价成果,评价成果由各验收部门进行共享。
(三)网上会签
在具备验收条件后,按照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请材料,通过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或建设工程综合窗口提交申请,建设工程综合窗口向相关验收部门发起会签。线下联合验收的项目(涉密项目),由建设工程综合窗口将申请材料电子版交相关部门会签。验收部门收到会签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会签,申请材料不满足验收要求的,验收部门应提出补正的要求,由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符合验收要求,同意参与验收的,点击同意会签,不需要参与验收的,点击不参与。相关验收部门全部完成同意会签或不参与验收操作后,建设工程综合窗口点击进入受理。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未进行会签操作的,由建设工程综合窗口进行线下核实后,进行强制会签。
(四)现场组织验收
现场组织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工程综合窗口点击进入受理后,由牵头单位按照会签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相关验收部门确定验收时间、车辆安排等相关事宜,形成现场联合验收工作方案或工作单交给参与联合验收部门。
各验收部门根据联合验收工作方案或工作单确定的时间到现场开展具体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结束后,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验收合格的,各验收部门在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各自领域的专项报告或其他凭证,通过系统或线下将结果反馈给牵头部门。
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验收部门应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并反馈给建设单位,整改意见必须明确、具体,不得出具模糊的整改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后,就验收不合格的部分向对应的验收部门提出复验申请。其他验收合格的部门认为建设单位的整改可能影响验收合格意见,需要进行复验的,可以参与复验。
所有现场验收事项验收合格后,牵头部门将验收意见收集后汇总。
对于需要整改的验收事项,牵头单位、验收部门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为建设单位整改提供帮助,并做好督促记录。
牵头单位根据验收部门的意见,形成最终验收结论,联同各单位验收结论一并转达至建设单位。
(五)档案类验收
档案类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根据档案类验收事项的要求,整理档案材料,并将相关档案报验收部门,验收部门验收通过后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关备案证明文件,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提交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
六、竣工联合验收单位职责
牵头部门主要责任: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对涉及的验收专业进行分析并确定和组织涉及的各专业验收单位参加验收;告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出具意见和结论。还具体负责收集汇总联合验收事项的办事指南,制定调整联合验收申请表单,建立联合验收项目清单,定期督促、检查各项目验收工作的进展情况,对验收进展缓慢的,要及时向验收部门、建设单位了解情况,督促相关单位推进验收工作。
各验收部门要服从牵头单位的工作安排,根据国家规定完成本行业专业竣工验收工作,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和结论,配合牵头单位督促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和竣工备案。要制定本部门验收事项的工作细则。细则中明确验收内容、验收形式、验收标准,积极按照牵头部门要求派工作人员参加联合验收工作,主动做好项目联合验收过程中的服务指导,配合牵头部门简化验收事项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责任: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要督促参建单位按照验收部门的测量测绘、检测要求,及时委托相关专业测量测绘、检测、评价机构进行验收前置测量测绘、检测、评价工作;积极对接牵头单位和各验收单位,督促各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完善竣工资料,经审查通过和签署意见;根据各单位规定按时报审。在开展项目联合验收时,要及时召集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参加联合验收,配合各验收部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按验收整改意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完成整改工作。督促参建单位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和资料闭环,确认整改到位、资料合格后完成竣工备案及平台信息登记等工作。
七、监督管理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落实到位。
(一)充分授权。各验收部门安排具备较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验收人员负责验收工作,实行AB角工作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参与联合验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验收部门对验收人员进行充分授权,明确验收人员负责接收验收通知、审查申请材料、参加现场验收、提出整改意见、提出验收意见、出具验收合格凭证等。
(二)规范程序。各验收部门应严格按照竣工联合验收的流程和要求开展专项验收工作,做到验收内容合法、验收标准合规、验收程序公开、验收行为规范。验收部门及其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或牵头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各派驻纪检组反馈:
1.未及时向建设工程综合窗口反馈验收意见的;
2.迟到、早退或者无故缺席验收工作的;
3.未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验收的;
4.当场不签署验收意见或当场不表态的;
5.未一次性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者对需反馈的内容不及时反馈的;
6.其他违反工作规定或廉政规定的行为。
八、保障措施
各级牵头部门、验收部门应至少确定2名工作人员作为联合验收工作的参与人员,报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由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汇总后分发至各级牵头部门。
各验收部门、牵头部门对验收工作中的争议问题,要及时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如协调仍达不到成效,报市政府审定。确保联合验收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各验收部门、牵头部门要做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工作的宣传引导,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联合验收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申办流程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