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我局决定对全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全面审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2012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个人信息。
二、有关要求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以职工本人2012年5月份应发工资扣除补发数作为汇缴基数,月缴存额确定后当年7月份到第二年6月份基数不变。
(二)汇缴基数中包括烤火费、防寒费,按地区类别:二类地区人均每月110元,三类地区人均每月154元,四类地区人均每月170元计算。汇缴金额的计算方法不变。
(三)各单位在2012年10月31日前到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足额缴存2012年6月及以前还未缴存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以便中心及时对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进行利息结算,并从2012年7月开始执行新的月缴存额。对于当年新增加人员各单位应及时办理缴存手续,未及时办理造成跨年度导致财配资金不能到位的,由单位自行负责,新增人员工资为转到新单位的在下一个统筹里补缴。
(四)各单位务必于2012年10月31日前携带CD或DVD光盘拷贝技术调整模板和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模板,将填制好的基数清册和2012年5月份工资表报到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新的汇缴清册人员顺序以上年为准,新增人员从后顺延,工资基数及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各单位在填制职工个人信息时,必须完善所有职工的身份证信息,以最新十八位二代身份证号码为准,身份证尾数带X必须要大写,并核对职工身份证姓名和中心登记姓名是否一致,以身份证登记信息为准,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单位集中开出更改证明到管理中心修改。
(五)为确保审核效率,决定进行集中审核。审核时间自2012年9月20日至2012年10月31日,审核期间停办所有支取、转移业务。2012年10月31日前未审核上报公积金基数和个人信息的单位,不办理支取和贷款业务。
(六)有逾期待款人员的单位不能办理贷款和支取业务,要求各单位进一步加大对不良贷款人员的催缴力度,避免对其他贷款和支取人员受到影响。
日喀则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9月20日